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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绿色发展

2023-03-17 15:29:00

《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政策指导: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适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项目。

管理模式: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支持范围、方法及具体标准:

a.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

b.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5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c.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

申报流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每月10日前报送,年底形成评价报告报送),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后,分省分类别将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20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农业农村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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