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支持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适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现代种业提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以及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管理模式: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支持范围、方法及具体标准:
a.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执行。优先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统筹支持油料、糖料蔗及新疆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
b.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根据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执行。项目范围限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具有典型黑土分布的县(市、区、旗)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土壤侵蚀防治、肥沃耕作层培育等建设。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实施,建成后纳入高标准农田管理体系。
c.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测试评价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以及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外,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d.动植物保护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80%、90%、90%。
e.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投资比例,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中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天然橡胶和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
f.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切块或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项目建设。
申报流程:
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农业领域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以及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每月10日前报送,年底形成评价报告报送),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农业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地方项目—农业农村部(地方项目汇总+投资建设内容)—国家发改委(计划申请+绩效目标)/线上同步推送—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20日逐一落实省级农业农村部(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日内)】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对地方上报投资计划进行衔接平衡后,联合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下达地方。【20日内分解下达逐一落实省级农业农村部(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每月10日前报送,年底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分别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下达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实施。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适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项目。
管理模式: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支持范围、方法及具体标准:
a.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
b.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5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c.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
申报流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每月10日前报送,年底形成评价报告报送),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后,分省分类别将年度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20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农业农村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