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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3-05-06 14:55:39

政策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等规定,制定《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适用:

1、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

2、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

3、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资助方式:

投资补助

支持条件:

1、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矿企业;

2、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增产保供政策较好的煤矿企业;

3、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受两端地区的煤矿;

4、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

5、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超过 50%的地区和煤矿企业;

6、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煤矿;

7、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政策的煤矿企业或煤矿。

执行范围及标准:

第一类:河北、江苏、山东、福建地区和中央企业,不超过15%。

第二类: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地区,不超过 20%。

第三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 25%。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企业 或地方支持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上一年度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本部承诺支持但实际落实不到 位的,本年度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其他附件材料等。

流程计划: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定义: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撬动投资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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