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P020220708627038185971.pdf (ndrc.gov.cn)
主要依据以下的因素
序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各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
一 |
各省当年和上一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 |
各省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计划 |
二 |
各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储备情况 |
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情况 |
三 |
考虑东中西和东北地区等区域差异 |
考虑东中西和东北地区等区域差异 |
四 |
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
考虑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 异 |
五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
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
六 |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
适用:
(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重点包括:
1、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2、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
3、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4、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资助方式:
1、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 80%控制,西藏可达 100%;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50%。
支持范围、方法及具体标准:资金申请报告、三年投资计划、其他附件材料,
申报流程: